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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林修緯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萬9,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671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