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通行權存在(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屏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陳羿丞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被 告 黃秀忍
訴訟代理人 王瀅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
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面積46.4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
為「46.4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