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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通行權存在(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屏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陳羿丞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被 告 黃秀忍

訴訟代理人 王瀅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

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面積46.4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

為「46.4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