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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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博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