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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茗秋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