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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7 案號:屏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517號

原 告 王沅貿

被 告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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