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屏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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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林張玉卿林美惠
林惠珍林睿欣林龍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林龍吉分割被繼承人林家和之遺產,又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本件被繼承人林家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亦未陳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致本院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又被繼承人林家和除原告主張之遺產外,尚有其他遺產,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8月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可證,故原告本件訴訟自難認合法,應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