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分公司間因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國興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