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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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年紳
訴訟代理人 謝榮峯
被 告 林臻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