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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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茗秋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