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10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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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送達代收人 楊書瑜
被 告 林晉竹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曾耀緯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