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偽造文書(2026-07-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謝建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WX-8135」
號之車牌貳面沒收。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與不詳網路賣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與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第二」,應更正為「第三」,及增列「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建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委請不詳網路賣家製作而取得偽造汽車車牌後,懸掛於車輛而予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初將前揭偽造車牌懸掛於上開車輛,至115年3月28日為警查獲止,其間多次在道路駕車而行使前揭偽造車牌之各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漏未載明被告與網路平台不詳之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漏未論以共同正犯,應予補充。
㈣爰審酌被告將購得之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自小客車上路,破壞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亦造成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及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前案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WX-8135」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 告 謝建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謝建國因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登記之車主為國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因違規超速被監理機關吊扣中。謝建國為繼續使用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遂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4年12月底,以新臺幣8,000元之價格,上網購得偽造之「BWX-8135」車牌2面後,於115年1月初,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街000號住處,將偽造之「BWX-8135」車牌2面懸掛在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上而行駛於道路上,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5年3月28日10時23分許,謝建國駕駛該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芎林鄉五和街鹿寮坑驛站路段時,為警發現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偽造之「BWX-8135」車牌2面。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三、犯罪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建國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辯系統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6張。
(三)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之行車軌跡資料。
(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五)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5年4月14日彩車監字第1150414111號函。
(六)扣案之偽造「BWX-8135」車牌2面。
四、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五、沒收:扣案之偽造「BWX-8135」車牌2面,請依法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