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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執行(2025-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7 案號:執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林姿伶律師林芊影律師廖宜庭律師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四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一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

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一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之分

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燕群繼承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復國工程有限公司、電通工程有限公司、陳柏辰、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就破產財團之財產分配方式協商完畢,現已得進行分配破產財圑之財產,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核,截至民國(下同)114年6月21日為止,在破產管理人專戶內有存款總額新臺幣(下同)4,800,733元,其中,1,000元為破產管理人於111年間為辦理變更公司營業地址之規費代墊款,後因故不能辦理,故台北市商業處始將申請費退還予破產管理人,故此款項應予扣除,是第一階段可分配之總金額為4,799,733元(計算式:現金80,051元+兆豐銀行存款36元+華南銀行存款89元《存款總額為119元,須扣除匯款手續費30元》+國稅局退稅支票4,649,655元+活息69,902元=4,799,733元)。經扣除破產財團之費用486,499元(計算式:破產聲請費用2,000元+因破產管理人委任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所處理破產宣告、解散登記等相關事宜,因委任費用涉訟,破產管理人委任律師應訴,共計支出律師費180,000元+監查人報酬150,000元+破產管理人報酬150,000元+郵務費2,999元+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破抗字第3號抗告費1,500=486,499元)。破產財團4,799,733元扣除第一次分配金額2,339,164元及破產財團費用486,499元後,餘有1,974,070元可供分配,並依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之破產專戶封面及最新餘額明細影本、破產管理人繳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破抗字第3號費用之收據影本、114年8月20日之債權分配表等件可憑。

四、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復經破產管理人將全部債權及債務、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統整、清查後全部作分配,經細閱檢視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破產債權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與本院111年12月8日第六次債權人會議紀錄之分配方案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請各破產債權人提供領款銀行帳戶資料予破產管理人,使其儘速進行後續實際撥款入帳作業,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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