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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087號

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AUS IRWIN PUAL BALNEG 艾爾文等間清

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DAUZISHIAS BALNEG亞斯已離台,另債務人DAUS IRWIN PUALBALNEG艾爾文之勞保投保單位係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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