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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61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余宥承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宛羽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已自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無從執行薪資,另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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