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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4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許舒妍即許俐雯

住新竹縣○○市○○街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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