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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7-3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佳玲

代 理 人 林佳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傳票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