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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1-28)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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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信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劉益文即天恩精品當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5年1月6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6字第0049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1.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0000建號建物不動產。處分方式:因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07號乙案業已拍定,並經分配,其分配後餘額256,813元於114年12月23日匯至本股,由本院就餘額續行分配。2.○○○○存款11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甚微,且不敷匯款程序費用,是不予處分。3.○○○○○○存款1,679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願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分配,是不予處分,由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後,由本院續行分配。4.○○○○○○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其解約現值為62,180元,願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分配,是不予處分,由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後,由本院續行分配。5.○○○○○○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其解約價值分別為29,023元、33,827元(經扣除保單借款及利息63,314元後),願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分配,是不予處分,由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後,由本院續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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