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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竹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卓駿逸

受告知訴訟

人 陳淑幸 (即被繼承人陳純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初美

周士鈺周彩雲鄒佩珊 (即被繼承人周淑婉之繼承人)

鄒榮書 (即被繼承人周淑婉之繼承人)

兼 上五人

共同代理人 周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4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中關於「一、相對人陳淑幸

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於繼承範圍內由聲請人代為辦理

繼承及分割登記。二、相對人周初美、周士鈺、周彩雲、周秀華

、鄒榮書及鄒佩珊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於繼承範圍內

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鄒榮書(即相對人周淑婉之

繼承人)及鄒佩珊( 即相對人周淑婉之繼承人) 就被繼承人周淑

婉繼承所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辦理

繼承及分割登記。」記載,應更正為「一、相對人陳淑幸同意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純陽、周淑貞之遺產

範圍內,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其分割方法按附表

三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二、相對人周初美、周士鈺、

周彩雲、周秀華、鄒榮書及鄒佩珊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

,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淑貞之遺產範圍內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

分割登記,其分割方法按附表三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鄒榮書(即相對人周淑婉之繼承人)及鄒佩珊( 即相對人周淑婉之

繼承人) 就被繼承人周淑婉繼承所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其分割方法按附表三

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因所附附表援用原告所提附表,而原告所提附表原共有附表一、二、三,而本院則將附表一、二編為附表一、附表三編為附表二,為明確化避免執行困難而將調解筆錄內容改回原告原所附附表一、二、三,另原調解筆錄中被繼承人人名不夠明確,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