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7-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卓駿逸
受告知訴訟
人 陳淑幸 (即被繼承人陳純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初美
周士鈺周彩雲鄒佩珊 (即被繼承人周淑婉之繼承人)
鄒榮書 (即被繼承人周淑婉之繼承人)
兼 上五人
共同代理人 周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4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中關於「一、相對人陳淑幸
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於繼承範圍內由聲請人代為辦理
繼承及分割登記。二、相對人周初美、周士鈺、周彩雲、周秀華
、鄒榮書及鄒佩珊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於繼承範圍內
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鄒榮書(即相對人周淑婉之
繼承人)及鄒佩珊( 即相對人周淑婉之繼承人) 就被繼承人周淑
婉繼承所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辦理
繼承及分割登記。」記載,應更正為「一、相對人陳淑幸同意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純陽、周淑貞之遺產
範圍內,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其分割方法按附表
三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二、相對人周初美、周士鈺、
周彩雲、周秀華、鄒榮書及鄒佩珊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
,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淑貞之遺產範圍內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
分割登記,其分割方法按附表三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鄒榮書(即相對人周淑婉之繼承人)及鄒佩珊( 即相對人周淑婉之
繼承人) 就被繼承人周淑婉繼承所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其分割方法按附表三
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因所附附表援用原告所提附表,而原告所提附表原共有附表一、二、三,而本院則將附表一、二編為附表一、附表三編為附表二,為明確化避免執行困難而將調解筆錄內容改回原告原所附附表一、二、三,另原調解筆錄中被繼承人人名不夠明確,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