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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報酬等(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市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林志遠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市大興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

9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72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