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郭天賜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
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
之97;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