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郭天賜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

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

之97;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