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08-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8-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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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6956-3 1 500 002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9197-2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