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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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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兼代 理 人 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3431-8 1 1,000 00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78018-9 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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