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黃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內容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
裁定之附表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94元 民國11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16 002 新臺幣38,888元 民國11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