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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

債 權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玲珠即進順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玲珠即進順小吃店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職權查詢進順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債務人李玲珠,而進順小吃店於民國115年3月5日歇業。又獨資商號無法律上人格,依法非權利義務主體,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故本件應由商號之負責人李玲珠個人負擔。經查,本件債務人李玲珠之戶籍址設於臺中市梧棲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