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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其持有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股票發行發行公司「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合併解散,存續公司名稱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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