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3-1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阮錫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3-NX-53897-2 1 13 00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4-NX-56893-6 1 10 003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5-NX-75656-0 1 18 004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97552-7 1 20 005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0349-3 1 27 006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22783-8 1 20 007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35462-0 1 30
一、聲請人於聲請網路公告狀送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得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
如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
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
,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