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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7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魏正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志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址設新北市中和區之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西湖二分公司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惟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6日自第三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退保,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