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0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力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受僱於第三人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