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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18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段羽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自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該部分薪資債權無從執行,又債務人設籍於苗栗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