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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32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關海珠

債 務 人 廖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關海珠、廖俊欽之住所分別在桃園市桃園區及臺北市萬華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以查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擇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