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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呂發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品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8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宜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自第三人四季織品設計有限公司處退保,而另一第三人呂發興業有限公司設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