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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558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亞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4年9月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第2款、第5款、第7款、第8款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不免責在案,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4月15日確定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債權人不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茲債權人於115年6月8日即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