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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7-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賴治嘉

代 理 人 王彩又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5年度保險字第6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保險字第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