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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7-13 案號:竹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5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曾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8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下午17時宣判,因豪雨侵襲,新竹縣竹

北市於當日停止上班,故延展宣判期日為同月13日下午17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