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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7-14 案號:竹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5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崔博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2元,及其中新臺幣8109元自民國114

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