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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14 案號:竹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73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魏丞襄江瑋杰

被 告 林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113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辯稱無碰撞原告承保車輛之行為,其係被原告承保車輛撞

到,但對警局資料無意見等語,惟佐以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之「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欄位記

載: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原告承保車輛駕駛人即訴外人曾

雅坤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等語,且從現場監視器影片翻拍照片可知

,是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從後方欲超過承保車輛而碰撞承

保車輛,因此可認本件事故係因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

所致,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