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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銘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5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