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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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銘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5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