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82,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73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5,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