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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

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