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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謝孟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78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3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