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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宋俊鋒

被 告 漢亭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因被告漢亭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無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