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劉思治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翊琪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3715-8 零股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