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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05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朱朝木

代 理 人 朱贊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