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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破產執行(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執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人 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

代 理 人 張智鈞律師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林忠信黃淑悠

前列林忠信、黃淑悠共同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絡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裕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江惠霖

代 理 人 楊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優先債權

人之分配表認可並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普通債權因尚有爭議未確定,然優先債權部分並無爭議,破產人現有資產為存款新台幣(下同)300餘萬元,應可就優先債權先為分配。茲聲請人已就優先債權人部分,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予以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優先債權除外)。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存款專戶之金額為3,024,759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聲請人擬就優先債權人部分共879,727元先行分配,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