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1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方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威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洪法岡律師朱怡瑄律師

被 告 內山文化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助香

訴訟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民國(下同)110年8月間,原告擬於新竹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地下2層、地上10層RC造集合住宅(下稱系爭工程),乃委託被告公司辦理「勘察建築基地」、「擬定規劃草圖」、「繪製設計圖樣及編訂施工說明書」、「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解釋工程上之疑問」等,兩造訂有建築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78萬5,000元,原告已付160萬6,500元。嗣於111年10月4日接獲新竹縣政府來函表示:「查本案送審原卷,僅檢附申請書1份,相關書圖皆未補齊,請貴公司按本縣建築執照申請應有資料,備齊正確之書圖及文件後再核。」。經被告補件之後,新竹縣政府於112年4月13日發給建造執照,惟工程設計上仍未臻完善,結構、機電部分亦有整合修改之必要,否則無法辦理開工,故被告向新竹縣政府申請遲延至113年1月27日開工,此期間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應速辦理改善及整合修正,但被告均未置理,原告不得已於113年4月間,向新竹縣政府繳回建造執照正本、解除套繪(即廢照),致原告受有合計新臺幣(下同)263萬3,162元之損失,應由被告負責賠償。本件被告於建案之規劃設計、整合上存有瑕疵,原告多次催告補正,但被告均未置理,原告特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60條、第227條、第226條等規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63萬316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已依110年8月11日雙方簽訂之建築設計合約書,完成建築設計、圖說繪製及建造執照申請等全部約定義務,並於112年4月13日取得新竹縣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府建字第00157號)。依合約約定,取得建照後原告應支付設計費尾款10%,惟原告迄今未履行付款義務,亦未支付副委託之機電設計費用,導致後續變更設計及整合作業無法進行。合約附件已明確規定,副委託項目及相關規費(結構計算、機電設計、地質鑽探、測量、建築師簽證費、變更設計規費等)均不包含於本合約內;又依現行法令,取得建照後即得依法申報開工,若施工中發現需調整者,得於竣工或使用執照申請前一併修正,此為業界普遍常態。被告於取得建照後,亦於112年至113年間兩度以書面及通訊方式催促原告申報開工,惟原告未予配合。其延宕原因顯係資金調度與內部決策所致,與被告毫無關聯。又變更設計係建築工程之常態,被告已依誠信原則主動協助進行變更設計,惟因原告未付款,後續程序方受阻。被告於112年4月及7月均以書面通知,表示願協助辦理變更設計,並承諾承擔「變更設計規費」部分,惟機電設計費及申報規費,非屬被告負擔範圍,且被告多次以通訊說明:結構變更部分已完成,惟機電圖說尚未提供;變更設計規費由我司承擔,其餘由業主自理等語。建築工程因地況、法規或材料變動,需於完工前進行一次完整變更整合,實屬常態。被告契約範圍止於建照核准階段,後續協助屬善意支援,非契約義務,被告自無墊付或負責之義務。

㈡、答辯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110年8月間原告委託被告設計建築合約,並簽立建築設計合約書,約定價金178萬5,000元,而原告已匯款160萬6,500元,且本件於112年4月13日取得建築執照,並申請遲延至113年1月27日開工,原告於113年4月向縣政府繳回建築執照正本,並因逾開工日期未開工,原告申請該案建築執照廢照解除套繪之事實,提出建築設計合約書、被告存摺封面影本、新竹縣政府(112)府建字第00157號建造執照影本、新竹縣政府113年4月17日府工建字第113001630號函、支票等為證(本院卷

㈠第23-33、37、57-65頁),被告不爭執,並經新竹縣政府114年2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30404191號函附資料:該案建築執照已逾開工日期未開工,方景建設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1日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該案建造執照解除套繪,後續本府於113年4月17日府工建字第1130016830號函同意讓建照及土地解除套繪在案(本院卷

㈠第449-500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本件工程之建造執照雖已取得,然經被告公司告知本件工程地下一樓、地下二樓之結構、機電部分仍須變更設計及整合,惟被告公司卻始終未說明具體應變更設計之部分、範圍,亦未履行變更設計之義務,即便已取得建照,實際上仍無法進行本件工程之施工,原告自行聯絡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德記公司)並支付機電部分費用,後因被告未完成結構部分之變更設計,並交付變更設計後之結構圖予該公司,導致德記公司之作業無法順利進行、機電圖無法產出,被告就系爭工程設計上存有瑕疵,且因該等瑕疵致原告無法按圖施工,而需撤回建築執照申請,致受有損害等語,提出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展期申報書、新竹縣政府函文為證(本院卷

㈠第39-59頁),被告否認,辯稱:被告於取得建照後,於112年至113年間兩度以書面及通訊方式催促原告申報開工,惟原告未予配合,延宕原因顯係資金調度與內部決策所致,與被告毫無關聯。系爭工程結構已完成變更設計,然因原告未支付尾款及機電費用,原告報價單未回簽,故機電部分尚未提供變更設計圖,後續程序方受阻等語,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為證。是以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工程是否因被告設計上瑕疵,致原告無法按圖施工,需撤回建築執照申請,而生損害?

㈢、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需債務人所為給付係不完全,亦即債務人之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且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債權人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經查,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依該會114年6月16日114025號損害賠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記載:⑴鑑定分析:依原告及被告雙方簽訂合約内容,被告承攬的服務在建照取得後,即完成工作,且合約備註欄也標示:以上費用不包含:A.結構計算B.機電計算(含五大管線)C.地質鑽探(含鑽探報告書、簽證)D.基地測量(含測量報告書、簽證)E.建築師簽證費用、建築執照申請費用F.簡易水保費(依工程造價計算,實報實銷)G.建築線指示申請(依工程造價計算,實報實銷)H.其他政府規費,又依據法令,申報開工應由營造廠提出,檢視本案建築設計合約書工作内容中,申報開工並非被告包含項目,申報開工所需檢附之文件也非被告工作内容包含項目;因此原告在民訴起訴中所主張被告所提供圖說未臻完善,結構及機電部分亦有整合修改之必要,均因被告未妥善處理導致原告於113年4月間向新竹縣政府繳回建造執照正本、解除套繪,與事實並不完全相符。此外,原告提出幾項質疑,但均不影響申報開工事宜,詳說明如下:

①原告提出是否因建照抽查意見影響申報開工之情事,依據新竹縣政府之抽查意見表内容,且抽查缺失也很快就改正完畢並不會影響開工之申報。

②原告提出因設計缺失以致營造廠無法施工之情事,按業界為因應法令之變動為搶新法令適用日會先行掛號俟日後變更設計是常見之事,就算是已施工狀態,後續變更設計時也可透過工程款加減帳來處理。

③原告於113年4月11日申請「解除套繪」,該時已逾申報期限,建照已依法失效,與被告無責任關聯。

④原告提出係因設計瑕疵致無法施作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檢視内容地下1F、地下2F建築圖與結構圖興建範圍確有明顯未相符,但仍不影響本案申報開工。本案建築執照失效,係起造人未於法定期限内申報開工所致。被告依合約已完成其工作項目,且開工申報所需文件與程序皆不屬於其責任範圍。原告所提出之指控,缺乏事實依據,無法構成設計瑕疵導致執照失效之合理因果關係等語(鑑定報告第6-7頁)。⑵鑑定結論:

①依提供之建照核准圖檢視其中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之建築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興建範圍明顯有不相符之處,此部分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開工申報,然而這一部分之瑕疵是必須辦理變更設計使圖面正確一致。

②本案會被撤回建築執照申請原因在於未於規定時間申報開工完成。

③變更設計在業界是經常會發生的過程,檢視本案件變更所需時間被告稱約1.5-2個月左右,而報開工期限加上一次展延共有9個月是有充裕時間來辦理變更設計,尚不致導致原告無從依圖建築,被告也願意負擔變更設計費用,不足以將執照作廢之責任歸咎於被告。

④本案建照已取得,原告主張撤回損失並要求返還支付被告公司、翊喬工程規劃有限公司、建照規費、築青廷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杰林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禧建築師事務所、新竹縣建築師公會、大磊技術工程有限公司、鍾心怡建築師事務所等費用,上開各項費用或有政府規費、建照需檢附資料、完成之工作內容申請、公會規費等,非屬合理要求,且非完全為被告設計瑕疵所導致(系爭鑑定報告第7-8頁)。準此,被告承攬的服務在建照取得後,即完成工作,且系爭工程除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之建築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興建範圍雖有不相符之處,此部分雖存在瑕疵,必須辦理變更設計圖,然並不影響開工申報,是被告已完成系爭契約之約定,亦難遽認系爭工程有何關於建築、結構、機電部分之設計上瑕疵,致原告無法按圖施工,而需撤回建築執照申請之情。

㈤、次查,證人之證述-⒈證人王俊耀即系爭鑑定報告之建築師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由鑑定報告書附件十可知地下一層與地下二層建築及結構平面圖,紅框處為結構平面圖範圍之外牆較為完整,建築平面圖則有內凹,即結構平面圖之範圍與建築平面圖在配置與外牆範圍有明顯不符,地下二層也相同,通常地下室開挖會一起上來,地下二層範圍與建築平面圖範圍仍為不一致,從所提供之資料中發現此處有所不符,其餘樓層則未發現明顯瑕疵或問題,無明顯重大錯誤或不相符之處;又取得建照後圖面有不符之處,建築法規定有不符或錯誤可進行變更設計,有些不需要報備即可,本案方式明顯需要變更設計,原則上本案確定要進行施作,真的要做變更設計才能依照核准圖面即變更設計完成之圖面施作;又營造廠要施作則依據核准之建築圖施作,因申請建照即取得建照後,依照建築核准圖取得使用執照,使用執照則依據建照圖審核,若確定要進行變更設計,若是建築師業務疏失要自行處理,若是業主要求變更通常會有合約約定追加減費用處理;工程上建築圖、結構圖、水電圖分別由專業人員所繪製,可能因時間差底圖難免會有錯誤,若發生錯誤營造廠要施作,圖面仍需統一;變更設計是業界常常發生的事情;系爭工程機電部分有汙水、台電預審圖面,送建照需要台電預審圖面且經許可,經許可取得建照後辦理正式水電、消防審查,目前僅由提供資料發現確實停止送審,中間費用未給付、設計問題未確認而停滯、是否溝通不良我無法得知,最後結論以程序有無做到、所作程度為何而作判斷;水、電部分並非如此複雜,小細節如變更衛浴設備、插座等可在現場修正,我所述內容是整個系統是否需要變更,規劃圖雖未送審但有計算數量及昇位圖,看起來並非太大問題;圖面上該繪製的內容如昇位圖、容量等均有表示。關於本院卷

㈠第43-45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意見,水電、消防圖均是依據建築圖底圖做規劃設計,建築圖與結構圖不相符,若要修正建築圖與結構圖需先搭配,此部分可能與目前底圖不一致,我認為對話內容意思是待配合完成、均相符後,再提供圖面修正,在業界會如此處理,底圖、建築圖、結構圖需一致,將來施工才會一致性,在對話中看到被告公司有將修正圖PASS給原告建設公司,因此水電圖、消防圖則要以此作修正。在鑑定過程中,沒有看到被告有向縣政府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之申請文件,我看到LINE對話中,被告有與代號「天」說我們要做變更原則上差不多是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可以完成,此處被告有提到變更設計若要變更設計需經業主同意,並非設計單位可自行決定,因變更設計需業主於申請書蓋章、簽名,核備後準備相關資料才可送縣政府申請變更設計,因此建設公司未簽名、用印,設計公司無法送件;營造廠在簽約時發現圖面問題就會提出依據何圖面估算,有此資料以先報開工為前提,至於增加費用、後續如何處理、費用如何處理是另外一回事,這是業界常常發生的事,常常碰到因法令變更為搶時效性而先掛號後續再作變更;圖面不符部分,建設公司都有辦法處理,外面的案子很多都是如此處理的,並非只有本案,後續變更設計於加減帳就可處理,若先行施作,若有變更設計不會重做,通常變更設計圖面是事務所一定要檢討相關法令如何變更,法定程序上是施作前需變更設計完成且核可才可施工,如此才算是形式完成,否則有先行動工問題會有罰款、鑑定問題。建築法規程序上不是要變更設計完成才可動工,要繼續往下做是如此,這是正常程序,若有先行動工可就先行施工樓層做鑑定報告取得核可。常規是先變更設計完成再施作,先行動工則有補救措施可行;取得建照後要辦理相關建照加註事項,以及準備新竹縣政府辦理開工所需資料及流程,完成後才可報開工,取得建照未辦理後續流程無法報開工。被告一定要去做變更設計後再交給業主,業主方可按圖施工,否則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已知要變更設計一定會再跟業主、結構、水電確認,更改後先讓業主看過,業主同意後再與平面、結構、水電討論以此做變更設計或審查或送審有無問題,均無問題才會施作,通常搶案、搶時間是為了時效性,第一次變更可能會有較完整圖面,因要施作討論較為仔細。變更設計有可能會有多次,變更設計在未取得使用執照前,程序都是有效的。有可能會是邊蓋、邊改;本件我看到的圖面是可以施工的,重點是無法開工被撤照,已過建照有效時間,本案是已取得建照可依核准之建照圖申請水電、消防,此部分是沒問題的,亦可先變更設計再去辦理,因被告有提到變更設計需要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加上取得建照後六個月未開工可展期三個月,原則上會有九個月時間可辦理,我認為過程中若有積極辦理,中間無延後或停止,以本案圖面而言變更並非相當困難,本件僅平面圖外牆不符,樓上未做變動,以變更地下室圖面而言,在審圖或畫圖過程中並不會花太多時間,複雜性並非很大,原則上我認為變更設計時間一個半月是合理原則上時間是綽綽有餘,不至於造成建照時效性過期問題;其實業界有很多種做法,要搶掛號的意思是要繳掛號費給公會,有些業主會請設計公司先墊付,有些設計公司為了做到設計會答應,有的會請業主先墊付,若後續要變更,這些費用都是一開始就要談好,因設計公司熟知程序上如何進行,因此設計費用等會先談清楚,依個案而定。本案以變更設計而言算是蠻單純的案子;本案水電圖未正式送審僅是草稿,送建照審查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問題需要修正,因個人看法及對法規解釋不同,修正完成核准才是正式圖面,未審圖前都可以修正則無法判定是否是最終版本,且建築平面圖與結構平面圖不相符,必須予以修正,但修正後當時的底圖可能與現在修正後的底圖不符而需要俢正,當底圖不符時都要重新套圖、重新畫過,我判斷所謂的「修」是因底圖不符,因此要求修正完成,「修」指的是水電、消防,底圖不一致就要重新套圖,否則對不起來,包括水箱位置、機電位置、發電機室、消防泵浦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