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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文賢

相 對 人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志璋

相 對 人 游鎮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戴」志璋之記載,應更正為

「魏」志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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