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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74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蕙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郵局存款及人身保險契約。經查債務人係受僱於第三人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且查無可供執行之人壽保險契約。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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