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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積水化成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3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婉甄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彭瑞文 住苗栗縣○○鄉○○村○○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業於民國108年5月2日自台灣積水化成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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