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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0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家萱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文嘉 住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21鄰中華路655

巷9弄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業於113年7月1日自矽格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債務人設籍於嘉義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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