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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3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美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勞保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於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資料,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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